今年6月,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时,对某培训学校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广告灯饰画标有“某培训学校校友,黄某某,年考入北京大学”等多名学生录取情况的内容。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培训学校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其中包括: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刘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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