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崇量因与前妻肖巧某存在感情纠纷,于年12月17日22时许醉酒后到闽清县梅溪镇猴山榕星加油站找其前妻肖巧某(在该加油站工作),双方发生纠纷。
随后被告人肖崇量驾驶自己停放在加油站对面的闽AQ××××轿车冲进榕星加油站,直接撞击加油站内的一台加油机,引起车、加油站起火,造成该加油站内的加油机、摩托车、柴油机油等财物损失。
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被烧伤的被告人肖崇量。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肖崇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mg/ml,属醉酒驾驶。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闽AL××××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元、柴油机油2桶价格为人民币元。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肖崇量因感情纠纷,醉酒后以驾车冲撞加油站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崇量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并在诉讼期间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崇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肖崇量因与前妻存在矛盾,醉酒后到前妻工作的加油站与其发生纠纷,被告人情绪激动,对前妻扬言“我今天死给你看”,随后不顾他人劝阻,驾驶停放在加油站对面的轿车冲进加油站,直接撞击加油机引起小车、加油站起火,造成加油机、摩托车、柴油机油等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