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据中国检察网获悉,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了一起一男子驾驶半挂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案件。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年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年8月30日6时45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闽******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闽清县省璜镇沿县道往闽清县坂东镇方向行驶,行经县道坂霞线8公里米路段时,该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林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林某甲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年9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年9月28日,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闽清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案发后,黄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网络配图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