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登记审核情况公示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11号)等文件要求,经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区审核,现将和平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人审核情况予以公示,请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从年2月20日起至2月24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情况。反映时应写清或讲明异议理由,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报)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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