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子获得家务补偿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共同去承担,日常生活中,若夫妻离婚,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能够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人民法庭审理该类离婚案件,一男子离婚获得了元家务补偿。

据了解,年间,林女士与其丈夫陈先生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年起林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林女士对婚生子女照料较少,婚生子女主要由陈先生抚养。年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林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宣判后,夫妻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年7月,林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面对妻子的诉讼离婚,陈先生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闽清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陈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林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林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最终法院酌定林女士给付陈先生补偿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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