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宿舍洗澡中毒身亡 房东雇主究竟谁该担责
法院:员工存在过失担主责,房东、雇主承担一定责任
为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方便员工上下班,一些单位会租民房用作员工宿舍。那么,如果员工在单位承租的出租房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理一起水电工因使用燃气热水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房东吴某、雇主张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员工宿舍内身亡父母起诉索赔偿
因务工需要,雇主张某为员工王某租了房东吴某所有的位于闽清县的一处房屋。一星期后,王某在浴室洗澡时昏迷,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涉案出租屋内使用热水器的浴室存在安全隐患。之后,死者王某父母诉至闽清县法院,要求雇主张某、房东吴某以及提供涉案液化气钢瓶的闽清某液化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父母诉称,涉案出租屋使用的热水器已贴有警示标识:“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烟管,将燃气废气排出室外,否则将产生严重后果。”但房东吴某并未在浴室中安装排气管及排气设备。同时,涉案的液化气钢瓶制造日期为年1月,根据GB—《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而房东吴某并未将其更换,仍将过期3年的燃气罐提供给消费者或租客使用。
房东雇主相推诿事故究竟谁担责
房东吴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的雇主张某,与被张某安排在房屋内居住的王某没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自己是将空房租给张某,属于“裸租”,包括浴室的燃气热水器及燃气瓶在内的附属设施不是自己配置安装的。
对于吴某的说辞,雇主张某则表示,自己租房用于员工宿舍,热水器是租房时浴室中就有的,在闽清县租房房东都会提供热水器,因租住时间短,自己不会找一间不提供基本设备的房屋。况且,一看就知道热水器是旧的,自己不可能安装一个旧的热水器。自己只是给王某提供住宿,导致王某死亡的,是房东吴某未更换过期液化钢瓶。
法院判决:
员工存在过错房东及雇主也应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水电行业职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意识,但其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未采取打开窗户等防护措施保证通风透气,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50%责任;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因为过失而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责任;吴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屋内的设施安全,但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导致王某在使用上述房屋附属设施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承担20%责任。王某的死亡与闽清某液化气公司没有存在因果关系,闽清某液化气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东吴某赔偿王某的父母损失16万余元,雇主张某赔偿王某的父母损失24万余元。